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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因惡意投訴被停“深夜服務卡”,網約車公司被判賠償。

圖為宣判現場。法庭供圖

司機“深夜服務卡”功能關閉,訂單量減少。

原告楊先生訴稱,其於20118年10月5日22時左右接單,到達目的地後乘客均已醉酒。楊先生沒有關閉訂單,同時報警。乘客手機掉在車上,楊先生交還給乘客。因為乘客喝醉了,手機摔了兩次,楊先生撿起來還了回去。手機沒有損壞。警察記錄了楊先生的個人信息後,告訴他可以離開了。

第二天,楊先生的“深夜服務卡”功能被網約車公司關閉,女乘客和夜間訂單無法接收。楊先生得知後,聯系平臺客服,被告知是昨晚醉酒乘客安全投訴所致。165438+10月8日,楊先生恢復“深夜服務卡”資格。但由於網約車公司設置的觀察期,楊先生仍然接不到女乘客和深夜訂單,訂單量大幅縮水,日流水從750元下降到300元-400元。故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網約車平臺賠償損失16000元。

被告公司辯稱,被告與原告就“深夜服務卡”特殊服務項目達成的交易規則和協議合理、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接到乘客安全投訴,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深夜服務卡”的相應規則,故被告暫停其“深夜服務”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經原告投訴和評估,被告認為原告情節輕微,經過合理的觀察期,決定恢復原告的“深夜服務”功能。被告暫停對原告賬號的“深夜服務”,以行使互聯網平臺的自主權和管理權。原告主張的損失沒有法律依據。如原告違反“深夜服務卡”關於交易的約定,後果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不應以平臺規則為由隨意限制司機正常運營。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平臺用戶規則,如果用戶違規,被告網約車公司有權依據規則追究用戶的違規責任。網約車公司接到乘客投訴後,結合醉酒高危場景因素,初步認定司機違反平臺規則和管理要求,限制其深夜服務卡功能使用,符合社會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保護要求。

但在楊先生多次提供報警記錄及涉案訂單時,被告公司未能遵守平臺規則關於重新核對事實的約定,在無實際過錯的情況下,對楊先生采取限制措施壹個月。通過警方視頻可以看出,本案原告不存在任何不當行為,因此被告公司采取的措施缺乏合理、充分的依據,其不遵守平臺用戶規則的行為構成違約。

被告公司作為電商平臺的經營者,是連接各方的紐帶,必須合理平衡司機、乘客和平臺的權益,既要保障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又不能損害司機的合法權益。值得肯定的是,被告公司以安全和效率原則作為平臺運營依據,但在執行平臺規則時,應考慮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切合實際的判斷,不應以平臺規則為由任意限制司機的正常運營。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根據“深夜服務卡”功能受限前後的日收入差額,並酌情考慮油費等費用,賠償楊先生各項損失4000元。

編輯潘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