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簽名法明確並規範了以下問題:
1.明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憑證等文件中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僅因為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樣,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有的民商法可以適用於電子文件。
2.定義了電子簽名的技術和法律條件。電子簽名只有滿足若幹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如“當電子簽名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它屬於電子簽名人”,“簽名時,電子簽名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該條款為保證電子簽名的安全性和準確性,防止欺詐行為提供了嚴格的、可操作的法律規定。
3.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和行為做出了規定。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來認證電子簽名者的身份。這個第三方叫做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證機構的可靠性在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方面起著關鍵作用。考慮到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為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電子簽名法規定了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明確了政府對認證機構進行資質管理的制度,對電子認證服務的人員、資金、技術、設備等提出了嚴格的限制。
4.明確電子商務交易雙方和認證機構在電子簽名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準則。例如,對電子合同中發送和接收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的程序、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原則、電子簽名人或認證機構應分別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5.明確了“技術中立”原則。這部立法借鑒了《聯合國電子簽名示範法》的“技術中性”原則,只規定了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應當達到的標準,沒有限制使用何種技術來達到這壹標準,這就為將來采用新技術留下了空間。
6.增加了政府監管部門法律責任的規定。“負有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立法明確指出未依法監督管理者的法律責任,在國外的電子商務立法中是找不到的,實際上是針對我國市場信用體系落後、電子商務環境不完善,特別需要加強監管而作出的。
第壹份電子合同的簽署
河北省首次鐵礦石產品網上簽約順利完成。
隨著世紀金山網二期改版成功,邢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邯邢冶金礦務局第壹份網上電子合同正式簽訂,交易金額超過1億元!
2003年2月24日上午9點,65438,漢興局發出供貨信息。經過買賣雙方在網上談判室的談判,興鋼最終向漢興局發出要約,簽訂采購20萬噸鐵精礦的電子合同。漢興局在確認合同準確無誤的情況下點擊“確定”按鈕,然後雙方在省中心進行電子簽名(CA認證)和CA認證。由此,世紀金山網絡第壹份在線電子合同正式生效!此次簽約成功,是今年7月付雙建省長親自帶隊的全省首批CA證書中,河北省鐵礦石產品批發市場服務中心證書的首次申請,標誌著河北省鐵礦石產品批發市場服務中心開始實現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