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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的消防檢查在營業時間進行幾個小時?

營業期間至少每兩小時進行壹次公共場所的防火檢查,營業結束時檢查營業場所,消除余火。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日常消防檢查,並確定檢查的人員、內容、地點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壹)違法用火用電的;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齊全;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的物品是否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的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營業期間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檢查至少每兩小時壹次;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營業場所,消除余火。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消防檢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夜間消防檢查。

擴展數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維護、保養滅火器。滅火器應建立檔案,記錄配置類型、數量、安裝位置、檢查維護單位(人員)、更換化學品時間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涉及城市規劃和布局,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實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江蘇師範大學-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