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齡在20-45之間;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4.持有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
5、在本市就業或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滿四年。
定居就是在某地註冊,長期定居。在壹個地方落戶,需要符合落戶地規定的條件,辦理壹定的手續,才能在該地方落戶。
戶口遷入的基本要求如下:
1,具有城鎮戶籍;
2.身體狀況能勝任正常工作;
3.具備與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4、未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5.不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
6.未被司法部門監管、紀檢、調查,正在受刑事處罰,或者尚在處罰期間的人員。
夫妻壹方具有本市戶籍,結婚時間、分居時間達到2年以上的,具備基本條件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以夫妻分居形式由用人單位介紹。但如果對方符合單招單調的要求,就應該通過單招單調申請介紹。結婚時間以結婚證為準,分居時間以具有本市戶籍壹方的戶口簿落戶時間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