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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主要有哪些減免稅規定?

答:農業稅減免稅的規定包括優惠待遇、政策救濟、社會救濟和救災救濟。主要包括:

(1)優惠待遇:

(1)納稅人依法開墾荒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擴大耕地面積取得的農業收入,從收入年度起,可免征農業稅1至3年。

(2)移民開墾荒地取得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免征農業稅3至5年。

(三)納稅人在山區新開墾或者開墾的桑園、茶園、果園等經濟林木,從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征農業稅三年至七年。

(4)納稅人從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和零星種植農作物的空隙取得的農業收入,可以免征農業稅。

(五)因建設水土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單位面積產量的納稅人,受益未滿三年的,仍參照受益前正常年份的產量計征農業稅,增加的產量免稅。

(2)救災:納稅人農作物因水、旱、風、雹等自然災害歉收的,可酌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

(三)社會救濟:革命烈士家屬、農村革命傷殘軍人和其他因缺少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繳納農業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四)政策減免: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對農民生產生活仍有困難的革命老區,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及交通不便、生產落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困山區,可以減免農業稅。

發生特大災害,或者國務院決定采取減稅、免稅措施的,農業稅的減稅、免稅額度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核定;其他農業稅減免的數額,在不減少財政部下達的農業稅征收任務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