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積分落戶申請條件:
1,持有本市居住證。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3.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4.沒有犯罪記錄。
二、積分入戶要求
1.擬隨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交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含首頁和本人頁)、出生醫學證明和申請人與子女相關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以配偶名下住所取得積分的,提供申報階段上傳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對於有證件的學位點,提供申報階段上傳的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積分結算信息
1.“京轉前戶籍所在地”:根據戶口本首頁地址填寫京轉前戶籍信息。
2.“京轉前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按戶口簿第壹頁填寫。請在轉京前向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確認登記機關和當地公安局名稱,以免出錯。
3.“轉入北京落戶公安局”和“遷入戶籍機關”是指北京落戶地址所在的公安局和派出所。請理解後填寫。
4.“北京轉戶地址”:如果遷入直系親屬在北京的戶口,需要根據直系親屬戶口簿的所在地填寫北京轉戶地址。如果建立新的戶口,需要根據本人或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地址填寫北京市落戶地址。遷入集體戶口的,需與單位確認已接收集體戶口,並參照集體戶口卡家庭戶口所在地填寫北京市落戶地址。新設戶、集體戶需提前與當地派出所溝通,確認派出所名稱及所屬公安局。
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第壹
為深入貫徹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壹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逐步有序推進常住人口長期在京定居,緊密結合本市實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建立指標體系,賦予各項指標壹定的分值。總分達到規定分數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文章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學歷、職業和居住地、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構成。總分是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