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和文物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擬訂文化藝術和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改革。
(二)負責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和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促進各種藝術的發展;負責全市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的管理。
(三)負責推進文化藝術領域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和指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監督和指導市級重點文化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負責促進文化藝術產業發展和對外文化產業交流合作。
(四)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與普及。
(五)負責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和基層文化建設。
(六)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負責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監督和管理從事表演藝術活動的私人機構。
(七)監督管理文學藝術產品網上傳播;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施經營許可管理;監督管理網絡遊戲服務(不含網絡遊戲的網絡出版監督管理);引導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八)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指導文化產業中的藝術職業教育。
(九)負責對外及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文化宣傳工作,代表市政府簽署對外文化合作協議。
(十)負責全市文物、博物館管理工作,推進全市文物、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十壹)承辦市政府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