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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和文化市場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並依法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二)制定全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促進各類藝術的發展;管理重大文化活動。

(四)推進全市文化藝術領域的文化服務,規劃和指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五)制定全市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文化藝術產業發展,促進與國外文化產業的交流與合作。

(六)制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與普及。

(七)管理本市社會文化事業,指導群眾文化工作;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和基層文化建設。

(八)制定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負責文化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市場及其他相關文化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

(九)負責本市文學藝術產品網絡傳播的前置審核,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管理,監管網絡遊戲服務(不含網絡遊戲網絡出版前置審核)。

(十)制定本市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產業基地、項目建設、展示交易和市場監管。

(十壹)制定全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十二)管理全市對外和港澳臺文化交流工作,負責組織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三)依法承擔全市文化藝術行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對以市文化局名義舉辦的各類活動的安全負主體責任。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