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宿業。
2.司法咨詢行業。
3.建築行業。
4.行業。
5.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
6.租賃和商務服務。
7.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
8.居民服務、維修及其他服務業。
《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8號)第壹條規定,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將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從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築業、工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擴大到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業、修理業等服務業。
上述八個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有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試點納稅人銷售已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擴展數據
納入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後,小規模納稅人財務具體核算如下: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開專用票的納稅人財務核算要求與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相同。
1,計算收入時:
借方: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納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票試點範圍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