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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機動車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是指:

(壹)從事車輛裝載(即空車裝載)、貨物聯運等貨物裝卸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從事零擔貨物運輸、廂式貨運汽車租賃、機動車租賃等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工商、公安、市政、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管理工作。第二章開業條件第五條從事機動車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符合交通部發布的《道路運輸服務業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規定的設施、場地、資金、人員等壹般條件。第六條開展下列業務,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壹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使用高護欄或封閉式卡車運輸零擔貨物;

(二)從事廂式貨運出租的汽車,配備2噸以下(含2噸)的廂式貨車;

(三)從事送貨服務的營業性車輛,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四)從事搬運裝卸,具有穩定的搬運裝卸人員和必要的搬運裝卸工具;

(五)從事搬家服務,擁有自有運輸車輛;

(六)從事貨運受理服務,在貨運交易市場或經批準的貨物集散地有經營場所;

(七)從事機動車租賃服務,具有壹定數量的機動車和停車場;

(八)從事倉儲理貨服務,具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的永久性倉庫或1000平方米的場地。第七條從事機動車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市(地區)貨物運輸、貨物配載和國際特許線路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省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批準。

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經營活動。第三章貨運受理第八條貨運受理是指為貨主辦理運輸手續、代貨主交付貨物、為貨主組織貨源、為貨物提供倉儲空間、為貨主和貨主提供車輛和貨物信息咨詢服務等活動,包括零擔貨物受理、整車配載、貨物聯運、貨運信息咨詢、貨物托運包裝、倉儲理貨等服務。第九條零擔貨物接受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托運貨物每次不超過3噸;

(二)裝貨前檢查承運人的身份證件、運輸證件和運輸車輛並登記;

(三)與托運人和承運人簽訂《黑龍江省汽車零擔貨運單》,並填寫零擔貨物清單;

(四)在明顯位置設立統壹的線路特許標誌和服務項目價目表;

(五)不接受未投保的高檔、高價值零擔貨物;

(六)不得將貨物交給不具備運輸資格的車輛運輸。第十條車輛貨物配載服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積載貨物屬於同壹托運人,且壹次托運貨物超過3噸;

(二)配送前檢查承運人的身份證件、運輸證件和運輸車輛,並進行登記;

(三)與承運人簽訂《黑龍江省道路貨物運單》。第十壹條貨物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服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貨運信息咨詢服務經營者應當向取得貨運服務資格的經營者提供及時、準確的貨運信息。第十三條從事貨物托運和包裝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托運人簽訂托運合同,並按照規定包裝托運貨物。第十四條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儲存條件和有效期限,妥善保管貨物。第十五條貨運受理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業務移交給具有合法資質的貨物運輸經營者。

受理的貨物發生貨運質量事故需要賠償時,貨運受理服務經營者應當先予賠償,再向責任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