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③民事糾紛的調解;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機關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其他機構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關於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社區居民委員會為本轄區居民出具證明的印章範圍:
1,居民居住證明。
2、居民是否健在及在家正常死亡證明。
3、居民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撫恤金、傷殘補助金、子女助學金和學雜費減免手續。
4.其他相關證明:獨生子女、狗、政審等。超出上述規定範圍,在街道辦事處職權範圍內的,由社區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經批準後使用印章。"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推進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和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數據庫,分類完善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加強部門間、地區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撐。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