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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是外貿企業。外貿企業出口稅收政策實行“先免後退”。“免”稅是指出口銷售環節繳納的銷項稅的免除,“退”稅是指出口貨物采購環節繳納的進項稅的退還。因此,外貿企業的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根據這壹規定,沒有內貿收入的,不得扣除外貿企業購買出口貨物以外的進項稅額,如購買固定資產支付的水電費、支付的廣告費、貨物運至港口碼頭支付的運費等。,即使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認證抵扣,進項稅需要轉出。同樣,“營改增”後取得的國際貨運代理專用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有內貿收入,企業需要判斷貨代是內貿還是外貿。如果是內貿費用,進項可以抵扣。用於對外貿易的,屬於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已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轉出。內貿和外貿金額不能直接計算的,可以按照內貿和外貿銷售額的比例計算。
二是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型出口企業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即“免、抵、退”政策“免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抵扣”稅是指生產企業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中應退還的進項稅額,用以抵扣國內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當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當月應抵扣的部分的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