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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地產過程

法院拍賣不動產的流程如下:

1.拍賣不動產過程中,委托人委托,拍賣行接受;

2.評估和估價拍賣;

3、房地產拍賣價格的確定;

4.確定拍賣日期;

5.發布拍賣公告;

6.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7.競買人交納保證金;

8.組織實施拍賣;

9.拍賣物品所有權的轉移。

法院拍賣的房產過戶需要哪些材料?

法院拍賣的財產,轉讓時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

2.投標人的身份證明;

3、拍賣成交確認書、支付拍賣款項的證明;

4、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5、原產權證,人民法院在辦案中未能收回原產權證的,以法院名義發報紙公告作廢;

6.拍賣的房地產屬於行政劃撥或者減免地價的,應當提交補充用地協議和付清地價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決定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裁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54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