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輔警人員,是指依法招收,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警職責的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統稱為輔警,包括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招聘的不從事警務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各地輔警力量的配置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部署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省組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公安機關輔警人員編制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四條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須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相關法律後果由其公安機關承擔。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輔警管理和保障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必要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二章職責、權利和義務第八條勤務輔警按照崗位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a)協助防止和制止非法和犯罪活動;
(二)協助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協助偵查、封堵、監控、羈押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受傷人員;
(五)幫助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需要收集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證據;
(六)協助對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並公開毒品調查情況;
(七)協助管理監督治安;
(八)參加滅火救援,協助消防監督管理;
(九)協助開展安全防範、交通安全和禁毒的宣傳教育;
(十)協助記錄訊問和訊問筆錄;
(十壹)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駕駛警車、摩托車、船艇、飛機等警用車輛的;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的工作。第九條文職輔警應當按照崗位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收集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測試、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調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執行的工作。第十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國內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決策;
(六)審查案件;
(七)武器和警械的保管和使用;
(八)以自己的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從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工作的。第十壹條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法定福利和保險待遇;
(三)參加在職培訓;
(四)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於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不徇私舞弊;
(4)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