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組織協調查處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配合工商部門查處流通領域的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管理質量監督檢驗和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組織協調產品質量和計量爭議的調解;受委托承擔打假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統壹管理和指導本地區的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提高本地區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研究分析質量狀況,發布質量信息;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協調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受理質量投訴;管理檢查機構;開展產品認證和質量體系認證,監督質量認證和認證咨詢。
(四)統壹管理本地區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推廣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監督標準的實施;組織制定農業標準和規範;負責企業執行標準的備案管理;組織做好組織機構代碼和物品編碼。
(五)統壹管理本地區的計量工作。貫徹計量法規,推廣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建立縣級計量表,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組織量值傳遞;規範和監督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和環境監測中的計量行為;管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許可工作。
(六)貫徹執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食品加工企業普查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負責建立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檔案;組織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巡查和定期檢查,查處無證生產加工企業的違法行為。
(七)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電梯、起重機、機動車、客運索道、遊藝機和娛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負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的監督檢查;負責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
(八)制定並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負責本轄區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和信息工作。
(九)領導和管理直屬事業單位;指導附屬學會和協會。
(十)承辦區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