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6月0日起施行的《招標公告及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0號)規定: (壹)中標候選人公示以下內容:1。中標候選人的排名、姓名、投標報價、素質和質量。2.中標候選人承諾的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相關證件的名稱和號碼;3.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能力;4.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5.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內容。(2)中標候選人後的中標結果只需公示中標人名稱。二、財政部規定政府采購不需要公示中標候選人,只需要公布評標結果。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中標結果公告的內容應包括:1。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2.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3.中標人的名稱、地址和投標金額,主要中標人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和服務要求;4.中標公告期和評標專家名單。第三,交通部規定交通工程項目中標候選人和中標結果的公示基本遵循國家發改委的規定,但公示內容更多。(1)根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24號2015)的規定,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1的中標候選人排名、名稱、投標報價;2.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績及相關證書編號;3.中標候選人在招標文件中報告的項目業績;4.投標被拒絕的投標人的名稱、拒絕的依據和理由;5.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內容。(2)《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8版),結合國家發改委10號令、交通部24號令,中標候選人公示:1。中標候選人的排名、名稱和投標報價,以及對工程質量要求、安全目標和工期的響應;2.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的姓名、個人業績、相關證件名稱及號碼;3.中標候選人在招標文件中報告的項目業績;4.投標被拒絕的投標人的名稱、拒絕的依據和理由;5.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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