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據核心地位。此外,社會保險是壹種繳費型社會保障。資金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責任。
詳情如下:
1.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2、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壹定範圍內進行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在勞動者遇到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按規定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就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