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條口岸、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相互通報。
第五十條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強行隔離使用器械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就地妥善解決糾紛和爭議,控制事態發展;(二)控制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和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3)封鎖相關場所和道路,檢查現場人員身份證件。限制在相關公共場所的活動(四)加強易受攻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安全防範,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新聞機構、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立臨時警戒線(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