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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條件可以收養福利院的孩子?

福利院收養兒童的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

兒童福利院的收養程序如下:

1,收養人到兒童收養辦公室申請收養;

2、收養辦公室根據收養申請選擇收養對象;

3.收養辦公室將發布公告,供被收養人查找生父母或監護人;

4.公告期結束60日後,收養人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到兒童收養辦公室:

(1)健康檢查表;

(2)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辦公室同意收養證明;

(3)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復印件;

(4)教育能力和經濟狀況證明;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證明;

(6)兩張1寸彩色照片,兩張與被收養人合影的5寸彩色照片。

(7)查找不到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的,還應提交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和公安機關接回該棄嬰、兒童的證明。

總結壹下,孤兒院收養孩子的條件是:有子女或獨生子女,有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無相應疾病,無犯罪記錄,年滿30周歲。孤兒院壹般收養孩子到18歲,但如果孩子已經滿16歲,有勞動能力,能維持基本生活,孤兒院可以不再照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