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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街道五個權利

法律分析:壹是賦予街道人員評估權和取得同意權。全面提高街道對市直機關的人事考核管理權限。對市直相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按分類實行“街屬、街管、街用”或“市政、街管、街用”的管理體制,由街道黨工委直接或會同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實施責任人任免和考核。同時,要加強考核結果的應用,將街道考核結果作為市政府直屬相關職能部門向派出機構反饋的依據。對幹部任免、調動等人事決策,建立函詢、討論答復、任免決定三項機制,充分聽取街道意見,賦予其同意權。通過賦予街道人事考核同意權,可以更好地促進街道的聯動協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綜合管理水平,為加強黨建和引領社區治理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第二,賦予街道綜合管理權。依據《街道工作責任清單》和《青州市向鎮街下放(委托)行政權力指導目錄》,嚴格控制市級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綜合管理事項委托或委托給街道,明確街道職責。全面提高街道的綜治權,依托綜治中心對街道的綜治問題協調各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及時將問題分配到責任主體;建立聯動聯勤機制,建立綜合執法、公安、司法、市場監管、交通執法、環境監察等職能部門參與的聯動機制。街道將根據各部門職責,確定骨幹部門和保障部門,確保高效處理問題。通過賦權明確責任、優化機制、完善程序,落實街道綜合管理權,確保街道責權利壹致,提升街道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統籌協調能力。

法律依據:《關於將人事考核權和取得街道工委同意權落實到區部門派駐當地機構負責人的實施辦法》

全面落實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切實增強街道統籌協調能力。將人事考核權和同意權賦予街道工委屬地機構負責人。對派駐機構工作人員的考核由街道工委會同派出單位黨委(黨組)負責,重點考核派駐機構和幹部的日常工作、階段工作目標和“急難險重”情況。考核中,充分聽取街道黨政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社區黨組織、駐村單位、居民代表等有關方面的意見,組織開展群眾滿意度測評。派出單位黨委(黨組)在提出幹部任免、崗位調整、交流輪崗等人事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街道工委的意見。致派出機構負責人。

賦予參與街道建設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的權利。通過落實街道參與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權利,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促進部門之間的聯動,提高基層治理的效率。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和審批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行業部門牽頭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時,需要征求規劃涉及的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邀請相關街道人員列席相關評估論證,保障街道辦事處的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