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2.制定評標和定標辦法;
3.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函,或請有關上級主管部門推薦、指定投標單位;
4、審查投標單位的資格;
5.向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和必要的附件;
6.組織投標單位赴現場踏勘,主持招標文件答疑會;
7、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投標;
8、主持開標並審查投標書及其擔保;
9.組織評標和評獎活動;
10.發出中標和失標通知,與中標單位談判,最後簽訂合同。
擴展數據
關於招標程序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申請時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二)委托招標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承擔招標的資格證書;
(三)有關主管部門對招標項目和活動的批準文件;
(四)招標機構及其成員名單;
(五)招標通知(公告)或邀請信;
(6)招標文件(主要包括:投標須知、投標人須知、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標書格式、投標擔保文件、合同條件等。);
(七)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
(八)評標機構及成員名單;
(九)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壹)申請人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
(二)申請公證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範圍;
(三)申請公證屬於本公證處管轄的;
(四)本細則第六條第(壹)、(二)、(三)、(九)項所列材料基本齊全。
申請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當作出駁回決定,通知當事人,並告知駁回的復議程序。
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壹般應在本細則第六條第(壹)、(二)、(三)、(九)項所列材料基本齊全後七日內作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投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