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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賄賂的條件是什麽?對方主動行賄算不算行賄?

認定受賄罪的條件如下:(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負責、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形成的便利。另外,對方主動行賄不應該是行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量刑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認定?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0條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五千元以上。此外,根據《刑法》第163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使用的,應當以行賄罪論處。但是,對於缺少下列要件之壹的,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罪:

(1)壹定是公司或企業的職員。單位違規收受回扣、手續費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活動中。如果不是在經濟活動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推銷產品、聯系業務、下班後為他人購買物資、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並收取報酬的,不構成本罪;

(三)必須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按規定收取手續費,不能以犯罪論處;

(4)必須收取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裏的各種名義是指按規定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5)收取的費用必須歸個人所有,上交單位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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