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和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居民身份證前,是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退伍證、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退伍證明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指入境時所持有的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暫住證明;
4.臺灣省地區居民身份證明為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外交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簽發的居留、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留、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留(停)期在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頒發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