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職責如下
1,承擔相關組織、資料收集、分析研究等具體工作。
2、根據區政府領導的要求和政府工作的需要,開展重點問題的調查研究。
3、負責聯系省、市、兄弟縣(市、區)及高校、科研單位等研究力量,收集、編輯相關資料,動員、組織社會研究力量,圍繞區政府中心工作開展各類專題調查研究,編輯相關調查研究刊物。
4、參與起草區政府工作報告、區政府全體會議報告等重要報告和文件。
5、協助區政府領導加強對本地區各鎮(街道)和部門(單位)的監督指導。
6.完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利用貨幣交易為有價值的商品融資,並為金融參與者和客戶提供利益和滿足的活動。根據世界貿易組織附件的內容,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以下幾類機構:保險及相關服務,以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廣義的金融服務是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多重功能。具體而言,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經營活動向客戶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融資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交易、商業保險、金融信息咨詢等。強化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對於加快我國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提高金融機構管理水平,增強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服務提供者是指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務的成員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金融服務提供者”壹詞不包括公共實體。"
“公共實體”指壹成員的政府、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或壹成員擁有或控制的、主要履行政府職能或為政府目的進行活動的實體,不包括主要從事在商業條件下提供金融服務的實體;或私人實體,履行通常由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履行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