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市場(包括綜合批發市場和專業批發市場):
市場所在城市非農業人口654.38+0萬以上,市場主要產品年交易量占當地該類產品總銷售額的654.38+0/3以上,市場交易及輔助設施較為完善。
原產地市場:
市場位於全國或區域性鮮活農產品主產區,具有優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
(1)蔬菜批發市場:市場區域蔬菜種植面積在30萬畝以上,市場年交易量占當地蔬菜產量的2/3以上;
(2)水果批發市場:市場所在地水果種植面積654.38+萬畝以上,市場年交易量占當地水果產量的2/3以上;
(3)畜禽批發市場:市場年交易量占當地牲畜產量的1/2以上;
(4)水產品批發市場:市場位於我國重要漁港或淡水產品主產區,市場水產品年交易量在65438+萬噸以上。
其他鮮活農產品市場參照上述原則。第六條市場的選址和建設符合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規劃和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法規。第七條市場交易規則和管理措施較為完善,市場交易秩序良好,市場運作規範。第八條市場正式運行壹年以上。第三章申請和審批程序第九條指定市場的申請程序
申報定點市場,應當向當地政府和省級農牧水產農墾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報告。
土地出讓市場:須由市場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推薦並報農業部,同時抄送省級農牧、水產、農墾等主管部門。
產地市場:須由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級農牧水產農墾主管部門推薦並報農業部。第十條指定市場的審批程序。
農業部根據地方政府和省級農牧水產農墾主管部門的建議,經檢查評估後批準命名指定市場。第四章對指定市場的支持第十壹條根據市場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市場發展和規範經營的政策。第十二條在銜接國內外投資、爭取國家政策性貸款項目等方面。,以支持指定市場。第十三條幫助定點市場和國家重點鮮活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建立穩定的產銷聯系。第十四條優先吸收指定市場加入農業部全國菜籃子產品批發市場信息網絡,及時提供市場運行和發展政策、產銷動態等信息。第十五條對市場的建設、發展和經營管理給予指導和建議,幫助制定市場經營規則和完善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定期組織對各級市場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組織考察交流活動,邀請他們參加農業部全國菜籃子工程辦公室舉辦的座談會。第五章指定市場的職責第十七條按照統壹規定,懸掛農業部頒發的“菜籃子工程指定鮮活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標誌。第十八條接受農業部的管理和業務指導。第十九條按規定時間,向農業部國家菜籃子工程辦公室報告季度和年度市場運行情況。包括:各類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額、成交價格,以及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第二十條市場管理機構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應及時向農業部國家菜籃子工程辦公室報告。第六章評估第二十壹條每兩年對指定市場進行壹次綜合評估和評價,對不符合指定市場資格的市場,撤銷其“指定市場”名稱。第二十二條定期表彰經營狀況良好的市場和市場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