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後,礦主王國政和伊川縣政府派駐的礦山安全監督員逃逸,給救援工作帶來困難。後來,王國政自首了。
經國務院批準,有關部門成立了礦山事故調查組。調查期間,王國政交代,2009年5月1日,該礦發生壹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但壹直隱瞞不報。後來經當地相關部門核實。同年9月,伊川縣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王國政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在庭審過程中,王國政向法院有關領導和法官行賄。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王國政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
但實際上,在緩刑考驗期內,王國政作為礦主和實際控制人,仍然違法違紀,繼續組織礦山非法生產。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監管和處罰不到位、不落實,最終導致了“3.31礦難”。事件發生後,省高院派出以監察室主任劉為首的紀檢監察、檢查和問責部門趕赴伊川,對伊川礦難中枉法裁判和違法違紀問題進行調查。
經省高院調查,2009年5月1日,宜川縣國家煤炭公司發生礦難,死亡2人。伊川縣法院依法處理了對事故負有嚴重責任的該礦法定代表人王國政壹案。在接受王國政的賄賂後,法院院長張國慶對王國政從輕判決。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法院並沒有按要求將判決書和監管通知書寄給警方,而是直接將這些司法文書交給了王國政本人。
王拿到上述司法文書後,並沒有交給警方,而是直接去了煤礦繼續擔任礦主,最終導致了另壹起礦難。2010 7月19日至7月27日,宜川縣法院院長張國慶、法院黨組成員、刑壹庭庭長董振庭、案件承辦人張占偉分別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現在公認的是,張國慶曾三次接受王國政的賄賂。在被捕後,宜川法院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李,第壹人民法院院長甘,法院內勤、服務中心主任因涉嫌犯罪被批準逮捕,另有兩人在逃。當時,洛陽中院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給予張國慶開除公職處分,省法院調查組已向洛陽市紀委建議給予張國慶開除黨籍處分。
為了警示全省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警鐘長鳴。在昨天的會議上,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通報了6月5438+0日至7月,全省法院幹警違法違紀、個別中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領導幹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