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價格政策,以及國家和省的價格計劃,研究提出我市價格改革的長遠和年度計劃,深化價格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格形成機制。
(二)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調控價格總水平的目標、措施和相應的調控對策,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價格,保持全區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研究制定地方性價格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起草;價格申訴案件的復議和裁決。
(四)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協助上級管理本地區國家和省管理的商品價格;制定市管商品價格的定價原則和方法並監督實施,審批調整商品價格。
(五)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價格管理,核發驗證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堅持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資格年審制度,清理整頓各種亂收費、價外附加費和價外基金。
(六)加強房地產價格和經營收費管理,審查評估房地產價格,制定和審核餐飲、賓館等經營行業的檔次和收費標準,定期進行收費檢查。
(七)規範本地區放開的商品價格行為,對放開的價格進行指導和監測,完善價格監審制度,實行提價申報、備案和差率控制;建立副食品批發市場價格核查制度和副食品報價中心制度,規範價格行為。
(八)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負責全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利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副食品生產,穩定物價。
(九)加強價格法制建設,制定和落實地方價格管理措施和政策;監督檢查各項價格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開展價格法制宣傳教育。
(十)建立價格監測系統,組織和監督全市價格信息網絡的運行;監測市場價格走勢,分析和預測價格趨勢,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發布價格公告和價格信息,廣泛為企業提供市場價格和供求信息,建立信息發布制度。
(十壹)根據《價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全市物價監督檢查,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並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指導職工義務物價的監督檢查;監督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的執行;組織價格信得過單位競賽。
(十二)建立健全價格監測體系,依法完成國家和省的價格監測任務;切實做好農村價格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農產品和重要服務的成本調查。
(十三)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各級物價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本市與鄰市之間、市級業務部門之間、區縣(市)之間、部門之間的價格爭議;制定培訓計劃,負責全市各級物價部門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價格評估、價格事務和鑒定機構資格認證。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入世價格的政策;負責國際貿易的研究,貿易價格的管理,國際貿易中涉及的價格糾紛和價格的鑒定、仲裁和處理。負責或協助有關部門、行業和企業解決貿易糾紛中的反傾銷、反壟斷、反歧視等價格問題,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