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是具有技術知識的壹方當事人為對方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的合同。壹個特定的技術項目。技術服務合同是壹方當事人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當事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包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八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合作事項,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拒絕接受工作成果或者逾期不接受的,已支付的報酬不予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除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在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術成果屬於委托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