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壹方有生理缺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治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的,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且長期治愈的。
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
5.結婚登記後,雙方壹直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7.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無和好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壹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真的不可能是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者是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錯誤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
9.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
10.因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
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拒不改變,對方不理解的。
14.壹方有家暴。
15.夫妻感情確實因為其他原因破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