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企業
處理機構和驗收範圍
1,市商務委受理: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
2.區縣商務主管部門不受理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企業的設立和變更。
投標條件
1.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企業應當遵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相關法律法規。
操作程序
1.投資者向市商務委提交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企業的申請材料;
2.市商務委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法律文書送達授權委托書;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投資者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個人獨資企業只要求有章程);
5.經公證、認證的外國投資者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譯文;
6、外國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譯文;
7.境內投資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8.所有投資者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全體投資者出具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和監事會(或監事)成員的任命書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註冊地的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的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公司經紀人的身份證明和上崗證;
12、國資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提供);
13.委托中介機構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14、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處理時間限制
市商務委應當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法律依據
1、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1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二)外商投資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業務範圍由外商獨資企業擬定:
項目文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國所有行業的業務範圍都非常嚴格和精確。外資企業只能在營業執照上註明的許可經營範圍內從事商業活動。如需修改,應提出申請並獲得批準。當然,要和審批部門協商授予更廣的業務範圍。以房產中介為例。其經營範圍包括:1。房地產代理和代理商;2.廠房租賃及銷售代理;3.辦公室租賃和銷售代理;4.店鋪租賃和銷售代理;5.土地租賃和轉讓代理;6.商品房或私有房屋租賃和銷售代理;7.二手房租賃和銷售代理;8.房地產銷售策劃服務;9.物業管理咨詢服務和信息交流;10.根據客戶的需求建造廠房。1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活動;-房屋銷售的中介和代理活動;-房屋租賃的中介和代理活動;房地產咨詢活動;-購房擔保;-其他房地產經紀人。1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活動;-房屋銷售的中介和代理活動;-房屋租賃的中介和代理活動;房地產咨詢活動;-購房擔保;-其他房地產經紀人。
關鍵在於外國投資委員會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