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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關於信息公開形式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當今社會的發展形勢都體現了信息公開的具體化,因此以信息公開的形式制作公文是非常必要的。信息公開形式的公文內容是什麽?根據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屬性可以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公開三種。堅持“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原則。下面我來告訴妳具體內容。根據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屬性(以下簡稱公開屬性)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公共屬性的確定應堅持公共性原則,非公共性除外。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2.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3.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4 .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壹、信息公開形式的公文基本說明為規範各單位公文公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審批辦法(試行)》等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規範格式的文件,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報、通告、議案、報告、請示、答復、意見、函件、會議紀要等。二。信息公開形式的公文指導方案公文公開遵循合法、及時、高效的原則,按照誰起草、誰審核、誰公開、誰負責的要求進行。在制作公文的過程中,同時確定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個屬性。第四條各單位負責公文公開審核的機構負責本單位公文公開審核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第五條各單位公文起草部門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時,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在發文審批表上註明其屬性;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第六條信息公開審核機構在審查公文時,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同時審查起草部門確定的屬性是否準確,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三。信息公開形式公文的其他內容信息公開審核機構認為起草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條例》和《辦法》要求的,可以要求起草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如協商不壹致,可提出審核意見,由文件簽發人決定。第七條發文時,發文者有權最終確定其公開性質。第八條主動公開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通過適當渠道發布。對於壹些內容需要保密的公文,需要讓公眾知曉的內容,可以以簡化版的形式公布。第九條信息公開機構應當做好公文公開屬性的審核工作。第十條生成或保存其他非正式文件信息公開的審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我們應該很清楚為什麽當今社會的制度如此具體,這也說明信息公開是很重要的,信息公開對我們人民也是有好處的。所以要堅持信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