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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加* * *需要什麽材料?

法律分析:房產證加名加手續費有以下幾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房產有貸款的,需經抵押權人(壹般是銀行或公積金中心擔保公司)同意才能加名,但壹般抵押權人是不會同意的,所以實踐中只有還清貸款才能加名。所以,房子有貸款要加名或去名,首先要還清貸款。第二種情況,房子沒有貸款或者貸款已經還清的,要加上配偶的名字。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土地證(均須原件)到行政服務中心房管窗口辦理。鄉鎮房產可由鄉鎮房管所辦理。總費用:房屋加名費用100元(抽20元,登記80元)。非住宅加名費570元(20元+550元登記費)。當然也有去掉配偶名字的情況。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追加另壹方為房產所有人。結婚變動(如離婚)時,房產可變更到其中壹方名下,每套需交住宅登記費80元,每套需交排版費20元。第三種情況:如果房子沒有貸款,或者貸款已經還清,需要加上子女的名字。很多市民認為把孩子的名字加到父母的房子裏是很自然很簡單的事情,不應該有任何費用。但在產權方面,目前產權人為甲方,即房屋100%產權歸甲方,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個名字,也就是說房屋產權從原來的壹個變成了兩個。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相應的所謂加名手續時,會以產權過戶的方式辦理相關手續。所以房產證上加第二人名字的原則是壹樣的,不管被加的人是子女還是父母(配偶情況特殊)還是陌生人。都是將原本屬於壹人的100%的產權轉讓給第二人(具體比例可以雙方約定)。但雙方可以約定具體的轉讓方式:出售或贈與。買賣和禮物轉讓費是完全不同的,選擇哪種方式要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