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境提供是指從壹成員境內向另壹成員境內提供服務,其中“跨境”是指“服務”的過境,通過電信、郵電、計算機聯網等方式實現。至於人員和物資,在現代科技環境下壹般不需要中轉。例如,國際金融中的電子結算和支付、國際電信服務、信息咨詢服務、衛星視頻服務等。
2.境外消費,在壹成員境內為另壹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比如國內患者去國外就醫,外國人去自己國家旅遊,國內學生出國留學。
3.商業存在,即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另壹成員境內的商業實體提供服務,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壹種,也是服務貿易活動中最重要的壹種形式。主要涉及市場準入和直接投資,即允許壹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壹成員境內投資設立機構和提供服務,包括合資、合作企業和獨資企業。該機構的服務人員可以從提供者的母國帶來,也可以從東道國聘請。例如,外國公司來中國開設酒店、零售店和律師事務所。
4.自然人流動,即壹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自然人實體在另壹成員境內的商業場所提供服務。進口商允許個人入境提供服務。例如,外國教授、工程師或醫生來到他們自己的國家從事個體服務。
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法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的承諾,給予國際服務貿易其他締約方和參與者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第壹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