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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關產品標識信息中應註明哪些項目?

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食品配料或配料表、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產品標準代碼、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壹、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是識別信息中最基本的部分,應當清晰準確地描述產品的種類和特點,使消費者能夠清楚地了解所購買的產品類型。

2.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標明,將有助於消費者了解產品的來源,以便在必要時與生產者聯系,獲取更多的產品信息或解決相關問題。

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示,使消費者能夠了解產品的生產時間和使用壽命,避免因食用過期產品而引發的健康問題。

四。貯藏條件

貯存條件的標示有助於消費者了解產品在什麽情況下能保持質量安全,從而正確保存和使用。

五、食品配料或配料表

食品成分或配料表的標示使消費者能夠了解產品的成分,特別是對有特殊飲食需求或過敏史的消費者。這個信息非常重要。

六、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食品添加劑的標識有助於消費者了解產品是否含有添加劑,以及添加劑的種類和用量,從而評價產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七、產品標準代碼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標明產品標準代碼和生產許可證編號,證明產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和監管,合法安全。

八、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可能需要標註其他內容,如營養成分表、警示性文字等。,讓消費者更全面地了解產品信息。

總而言之:

食品相關產品標識信息中應當註明的項目包括產品名稱、生產者信息、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劑、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號等關鍵內容。這些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對於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非常重要,也有助於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行業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67條規定: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該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