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進行農村住房登記的目的是對我國農民住房現狀進行初步調查,其調查周期約為10年壹次。但這次普查具有特殊意義,是推進國家城鄉壹體化建設政策的輔路。
在城鄉壹體化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壹些產權糾紛和經濟補償問題。因此,政府需要對現有房屋進行測量和記錄,以防止少數別有用心的村民利用政策建造房屋並漫天要價。
目前,國家規定,在新農村規劃的地區,不再審批農村宅基地,在執行政策時,對未經審批建房和拆除違章建築的,國家不予任何補償。
農村不動產登記有什麽要求?
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權利主體合格。申請人是房子的主人。
2.有合格的鑒定。即權利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必須合格;
3.房屋所有權來源合格。權利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規劃批準文件、房屋竣工驗收證明或房屋贈與、繼承、轉讓、擔保合同或批準文件等權屬來源真實、有效、合法;
4.經公告和聽證,利害關系人無異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