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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定居的條件

法律分析:1。符合下列我市人才引進條件之壹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年齡45周歲及以下。(2)在國(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三)在本市同壹用人單位工作兩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由單位推薦,人社部門認定。(四)取得“榮成市人才綠卡”的人員,應按規定申請入戶。2、根據《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辦法(試行)》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請將其戶口遷入本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戶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符合我市人才引進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年齡45周歲及以下。(2)在國(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三)在本市同壹用人單位工作兩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由單位推薦,人社部門認定。(四)取得“榮成市人才綠卡”的人員,應按規定申請入戶。《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戶口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根據《成都市戶口積分管理辦法(試行)》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