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合同之前,買賣雙方首先要核對簽約方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業主的身份。因此,所有權人證件的真實性及其與所有權人身份的壹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是買賣雙方在沒有第三方作為中間擔保的情況下自行進行交易,問題需要由買方負責。註意。
2.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壹定要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已經明確了違約金的比例,但沒有具體的支付時間。這會造成違約方延遲付款時間,從而降低該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買受人向出賣人(買方)支付的違約金自實際支付之日起(從出賣人實際交付房屋之日起)日內增加,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實施。
3.必須註明付款和轉賬時間。
很多二手房交易不是壹次性付款,而是分期付款。所以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最後壹筆款項的付款時間取決於房產過戶的日期,所以買方有權知道房產過戶的時間。逾期的,違約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4、必須註明二手房相關費用交接時間。
這是買方應該註意的房子的附屬問題。這是“門到門”中的壹個重要條款。必須註明水、電、氣、物業、暖氣等費用的交付日期。因為清算交接時間是明確劃分責任的關鍵,如果是公房交易,原業主單位對交費時間和物業標準、供暖等費用有壹些既定的要求和變更,需要賣方配合,合同中要明確寫明需要簽訂的買方協議。
5.和中介公司簽合同的時候,壹定要有壹份中介費清單。
隨著中介市場的不斷完善,消費者逐漸意識到,有信譽的經紀公司可以有效保護買賣雙方的權益。通過經紀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逐年上升。因此,經紀公司的代理費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關註。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壹定要要求經紀公司明確說明中介費的用途。
6.通過中介公司買房,壹定要見業主。
經紀公司推出“收購”業務,違反了“壹房多賣”業務,即經紀公司在收到客戶定金後,會把房子給其他客戶看,最後誰把房子賣給誰,代價是第壹個客戶違約。原因通常是經紀公司的免稅條款,房主不賣。也就是說,經紀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交了定金的消費者只能忍氣吞聲。因此,本報提醒消費者,此時妳應該行使自己的權利,要求親自見車主核實,這樣會暴露自己的不當行為。
7.妳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當買賣雙方在合同不明確的情況下遇到合同條款,或者需要進壹步約定時,在相關合同條款後的空白行或者合同後的附加條款,會減少造成的不便和麻煩。後續階段的歧義。。
拓展信息和中介合作:很多賣家把房子掛給中介公司出售,以中介公司名義出售的客戶會多很多。
但需要註意的是,作為賣家,在與中介公司合作時,需要明確中介公司的委托方式和掛牌期限。另外,作為賣方,不要輕易收取中介的定金,因為有些中介公司往往是以自己內部人的名義定的房,最後卻是別人簽的合同。
定金:賣方在與買方簽訂合同前必須註意定金。賣家接受定金後,如果買家反悔,定金可以被賣家沒收。如果賣家出爾反爾,就要雙倍返還給買家。這是需要註意的關鍵點。賣房的時候壹定要清楚對方的信息。簽訂合同後,雙方要準備好身份證、印章、押金收據,這樣妳才能確認買賣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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