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省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推進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三)承擔全省文藝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責任;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培育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和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促進全省各種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動。
(四)推進文化藝術領域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公共文化產業生產,指導全省重點文化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擬定全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法規,指導和協調文化產業發展。
(五)制定全省文化娛樂市場、演出市場、藝術市場和藝術培訓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監管全省文化藝術經營活動;指導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
(六)負責文學藝術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負責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執照管理,網絡遊戲服務監管(不含網絡遊戲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全省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八)制定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九)承擔全省社會文化事業的管理職責,制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設施建設;指導全省各項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擬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管理全省公共圖書館,指導圖書文獻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進公共圖書館的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
(十壹)承擔全省對外文化工作和港澳臺文化交流的管理職責。
(十二)研究起草全省文物、博物館發展規劃,組織全省文物資源調查,起草全省文物保護法規草案並負責監督檢查。
(十三)協調和指導全省文物保護工作,履行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全省文物違法大案要案,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大案要案。
(十四)審核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推薦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負責全省國家級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並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五)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考古工作,組織協調實施全省重大文物考古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全省文物、博物館、古建築維修設計和施工隊伍的相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和資格認定。
(十六)負責推動完善全省文物博物館服務體系,擬定全省文物博物館資源共享計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省文物博物館業務工作,組織協調館際合作交流。
(十七)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全省文物安全和防火工作。
(十八)宏觀管理社會文物;審批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省內文物商店和文物鑒定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十九)指導全省文物學術和科研工作。
(二十)按規定編制全省文物預算,審核、撥付和監督資金使用。
(二十壹)承辦省委、省政府、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