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必須有明確的原被告。沒有被告的以下信息,法院不予受理:姓名、年齡、籍貫、常住地、聯系方式。其他的個人資料,比如身份證號和復印件,就不需要了。其中,姓名和年齡不要求絕對正確。比如被告名字中的壹個字是錯的,但是和被告真名中的字在音、形上是否相似並不重要,年齡也是。聯系方式和地址是告知被告的主要方式,其中至少有壹種方式可以聯系到被告。如果起訴狀中原告被告姓名或年齡與被告實際姓名或年齡相差太大,導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者聯系方式、地址有誤,導致應訴通知書無法送達,沒有被告應訴的,視為原告在訴訟中沒有明確的被告,裁定駁回訴訟。如果沒有被告人的上述材料,可以委托律師到公安部門咨詢調查。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寫起訴狀時,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對於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可以留空。原告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無需詳細說明被告信息。只要原告提供的資料能夠將被告與其他人區分開來,人民法院能夠明確知道被告是誰,人民法院就會立案審理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原告提供的資料不能將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並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知道並能夠提供被告其他情況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