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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律朋友勸我和我丈夫離婚。她犯法了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在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於本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

在婚姻登記處約定離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放棄該請求,或者在離婚登記壹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結束

二、離婚過錯損害如何請求賠償

離婚過錯賠償是指因過錯配偶壹方的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的民事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行為人有過錯。所謂過錯,不是離婚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錯誤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2.有破壞性的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為給配偶壹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3.錯誤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錯誤的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系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4.離婚發生,損害賠償請求人無過錯。

只有在離婚發生時,無過錯方才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沒有離婚事實,離婚損害賠償不能啟動,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人必須無過錯。如果我有同樣的過錯行為,我的過錯會抵消,我不主張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賠償既適用於判決離婚,也適用於協議離婚。離婚不因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而產生不同的效力。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沒有約定,不代表無過錯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生效後,無過錯方仍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判決離婚的,可以在無過錯離婚訴訟的同時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關於違法行為的範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壹方實施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合法結婚。

法定婚姻狀況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後取得了結婚證;同時還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前,男女雙方已符合婚姻本質要求的事實婚姻。因此,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男女雙方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不適用其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

2.雙方已進入離婚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在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任何情況下,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未起訴離婚,僅依據本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壹方因特定過錯離婚。

壹般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復雜的主客觀原因,夫妻雙方往往承擔不同的責任。但只有當壹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而離婚時,過錯才會成為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婚外性行為如通奸被排除在外。這裏所說的“無故障”僅限於上面列舉的四種故障。至於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不能擴大對“無過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