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辦理戶籍手續時,除提交《東莞市人才戶籍卡》外,還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和證明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和廣東省居住證。
2.婚育證明:申請人已婚或再婚的,提供結婚證;申請人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
3.外來務工人員相關材料: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戶口本、廣東省居住證(16周歲以下)、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戶口本不能直接反映子女與父母的親子關系。收養隨行子女的,以收養登記證代替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離婚或再婚,與前配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子女撫養費歸屬的法律文件。
4.選擇居住地的依據:(1)遷入自有房產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有效期內的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結果);(2)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直系親屬遷入自有房產的,除提供房產所有權證(未辦理房產所有權證的,提供有效期內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結果)、申請人與房產所有人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收養證明、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等)外,)也應提供;(3)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戶口簿扉頁復印件,單位同意入戶(加蓋企業公章);(4)遷入解珍新社區的集體戶免交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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