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所在單位的職業衛生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的職業病診斷機構。
職工所在單位的職業衛生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設立的職業病防治機構,主要負責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職業健康監測、職業病診斷鑒定、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等。勞動者可以向本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壹般來說,用人單位會設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職業衛生中心,提供職業健康監測、職業病診斷和預防、職業衛生知識宣傳等服務。如果勞動者覺得在用人單位工作可能會患上職業病,可以向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職業衛生中心咨詢,尋求幫助和支持。
2.當地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醫療機構。
地方職業病診斷機構是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承擔本地區職業病診斷的機構。勞動者可以在當地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壹般來說,這些機構通常設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機構內。
醫療機構也可以診斷職業病。勞動者在反復求醫,仍未得到具體診斷的,可以向當地醫療機構咨詢,申請職業病診斷。
3.勞動者所在的市級以上醫院的職業病診斷機構。
情況下,地方級以上醫院都會設立職業病診斷機構,具備壹定的診斷能力和技術水平。
勞動者就醫時,應當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提交完整、詳細的工作史和個人信息,並提供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和可能出現的癥狀等信息。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的衛生監督機構咨詢,申請職業病診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