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遇有下列情況之壹,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項目需要暫停施工;
(2)為保證工程質量,必須停止工作;
(3)施工中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消除隱患的;
(4)施工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必須暫時停止施工;
(5)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的。
2.工程暫停令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監理機構的其他監理人員無權以監理工程師的通知等其他監理形式和手段指示施工單位暫停施工)。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前,應征求施工單位的同意。因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征得施工單位同意的,監理機構應在24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發出工程暫停令。
3.總監理工程師發出暫停工程命令時,應根據暫停工程的影響範圍和程度確定停工範圍。
4.當停工原因消失,復工條件具備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開工/復工申請表,並指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嚴禁口頭通知)。
5.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簽發工程暫停令至工程開工/復工報告表期間,根據施工合同的規定,會同有關方面分清停工原因和責任歸屬,配合建設單位處理工程暫停造成的工期和費用。
6.監理單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項目經理部在施工現場巡視時,發現監理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監理單位將根據危害程度對責任人進行罰款、降級或撤職處理。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