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協調相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3、負責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傷亡事故統計,組織協調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縣政府委托回復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
4、指導和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相關設備的檢查、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並負責監督檢查。
5、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執法人員、各類行業特種作業人員、煤礦安全相關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
6、監督工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檢查工礦企業勞動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特別是監督檢查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監督檢查勞動保險用品、安全設備和裝置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
7.負責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以下簡稱“三同時”),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工礦企業勞動者危害防治工作, 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指導、協調煤礦救援和化工事故應急。
8.制定安全生產科研計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開展安全生產交流與合作。
9、研究制定煤炭工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研究提出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的建議,促進生產結構調整,研究提出煤炭營銷戰略和產、運、銷銜接的政策建議;參與組織本縣煤炭企業的年度煤炭訂貨;與主要用戶協調、配合、合作,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引導企業聯合競爭;研究制定煤炭工業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依法整頓煤炭生產經營秩序,關閉非法經營的各類煤礦,負責煤礦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采礦許可證,負責煤炭專項基金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的審批、計劃的下達。
10,負責全縣煤炭生產總量控制,掌握和分析煤炭行業運行動態,收集、分析和發布煤炭經濟技術市場信息。
11,負責煤礦安全技術服務,指導企業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負責全行為科技成果鑒定,擬定安全生產科研計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做好技術示範。
12、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