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壹線城市的二手房市場,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2015年初,吳先生通過中介購買了姜女士的壹套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房款380萬元,首付1.6萬元,貸款220萬元。合同簽訂當天,買方吳先生支付首付款654.38+0.5萬元,30天內再支付654.38+0.5萬元。貸款獲批後,654.38+05天內完成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後,買方、賣方、中介三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如果貸款沒有通過,賣方要配合買方,直到貸款通過。
之後,買方吳先生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未獲批準。吳先生認為,如果第二次貸款不能批下來,那還不如再次貸款拿不出來就解除合同。吳先生將自己的想法告訴了姜女士,姜女士也認為解除比較好,於是他們自行寫了壹份《解除協議》,沒有經過中介公司,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第二次,銀行批準了貸款。吳先生馬上給姜女士打電話,說貸款已經批了,約好壹起過戶。但姜女士明確表示,房子不賣,首付和定金要退給吳先生。因為在貸款審批期間,姜女士的房子已經漲了幾十萬,有買家表示願意多付50萬全款。
怎麽解決?
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合同並未終止。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是買賣雙方簽訂的,但補充協議是買賣雙方和中介簽訂的。合同是相對的,只有三方同意解除才有效。另外,雙方同意有條件終止。只有在第二筆貸款不被批準的情況下,雙方才會解除合同。現在貸款批了,終止的前提不存在了。因此,只有買賣雙方簽訂的解除協議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根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貸款發放後15日內,出賣人應配合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賣方姜女士構成違約。吳燦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有壹個共同的障礙。現在大部分人都是貸款買房,這涉及到銀行或者公積金部門的利益,法院不能強制批準貸款。如果貸款不能批下來,買家想繼續履行合同,可能要交全款,法院可能會判決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如果買受人堅持貸款支付,法院將駁回要求出賣人配合過戶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吳先生取得了貸款批準書,更容易得到支持。
上面的例子中“約定貸款未通過的,出賣人配合買受人直至貸款通過”和“貸款通過後15日內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非常好的避免了出賣人不配合貸款審批和辦理過戶的情況,所以要及時簽訂購房合同及相關協議。房貸批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銀行貸款政策,國家政策,貸款人個人原因。買房貸款前,提前去銀行了解相關政策並查詢個人征信記錄,了解房貸是否能批下來,何時能批下來。盡快簽訂購房合同,審批貸款才是王道。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17。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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