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中國稅收居民可以享受中國政府與締約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核心證件。只要符合稅法和稅收協定的相關標準,且相應的應納稅行為發生在與我國政府簽訂稅收協定的締約國,經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即可取得身份證明,進而享受相關稅收協定。符合條件的外國企業或個人也可申請。
壹、業務概述
為協助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享受中國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待遇,應納稅人要求,特簽發《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居民,是指:
(壹)申請人為個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當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個人。
上述個人無住所但在中國居住1年以上的,在申請居民身份時,還應當提交其在中國實際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人為企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為在中國境內設立或者實際管理的企業。中國居民公司的境內外分支機構要求出具中國稅務居民身份證件的,由其總機構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