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1968,當陽市某駕校教練。2016年8月的壹天,張某與張某商議組織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作弊。張某負責聯系考生,張某為考生提供作弊器材。每位考生收取“服務費”2000元(張65438元,張500元,張500元)。
2065438年8月31日,駕考學生請求張幫助其通過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張收到送來的現金2000元後,立即與張聯系。同年9月14日7時許,張某向提供專用t恤、微型攝像頭、隱形耳機等作弊器材。吳某將作弊器材帶入當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騰飛駕校理論考場。當天上午9點,監考人員當場發現了吳某的作弊行為。
案發後,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當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15438+01年10月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案中,張、張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張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500元;張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法院還依法沒收了扣押的夏季短袖、無線發射器等作弊工具,追繳兩被告違法所得2000元。
與此同時,考生吳某因作弊被交管部門取消資格,並被禁賽壹年。
“當陽市首例組織機動車駕駛考試作弊案的宣判,有力地懲罰了踐踏駕考公平、損害考生利益的行為。希望廣大參加機動車駕駛人學習的考生能夠誠信答題,誠信考試,杜絕壹切作弊行為。”宜昌交管部門提醒,想要拿到駕照,壹定要通過嚴格的考試,否則可能會有馬路殺手,危及自己和他人。
馬路殺手要從根源上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