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漏水案例1
家住門頭溝區的陸先生就遇到了壹件煩心事。他和妻子跟親戚出去玩了兩天,回來才發現家裏發生了“洪水”,墻壁、沙發、書籍、木地板等物件都被泡了個底朝天。經過仔細檢查,陸先生認為家裏的“洪水”可能是樓上住戶漏水造成的。抱著這種想法,他找到樓上的租房者,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
我從小路娜先生那裏知道了這個故事。原來前幾天暖氣管接口有滴水,我跟房東李說了,不想暖氣管接口滴水演變成漏水,李才來修。之後,小邵立即找了維修工來維修,並清理了所住樓層的積水。當時他並沒有意識到漏水的問題。面對陸先生的訴訟請求,小於認為他只是作為承租人的房屋使用人,而不是所有人。如果在房屋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這種情況,他不應該承擔陸先生的損失賠償。
於是陸先生找到房東李某,李某說:“既然我的房子已經租出去了,在租賃期間發生這樣的事情,屬於承租人使用上的問題,我不應該承擔責任。”陸先生估算了壹下,讓這個家庭恢復原狀大概需要2萬元左右,但是現在事情遲遲沒有解決,這讓他很郁悶。後來有朋友提醒陸先生撥打區法律援助中心熱線,詢問損失應該由誰承擔,如何承擔。
租房漏水案例二
2010租了張先生二樓的房子從事個體經營。壹天早上,我到了租住的房子,發現房子裏全是水。原來是主水管老化破裂漏水。
隨後,樓下的鄰居找到我,告訴我樓下滲水,導致鄰居新裝修的天花板坍塌,地板損壞,要求我賠償。
租房漏水誰負責?
1.如果妳和房東之間沒有約定水管維修由妳承擔,妳沒有過錯,樓下的損失是水管老化造成的,那麽妳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房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妳有過錯,妳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過錯,在這種情況下,是指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水管老化,有破裂的危險,但妳沒有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的狀態。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妳和房東之間有明確約定,水管維修由妳承擔,妳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16。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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