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的優勢在於它能為所研究的問題提供詳細而全面的深入信息。它能詳細解釋某些個體心理和行為產生、發展和變化的原因,有助於研究者獲得壹些假設。用個案方法研究兒童的心理發展在現代心理學中占有重要地位。
判例法的優勢如下:
1,可以完全包含案例信息。
案例研究由於詳細記錄了案例的歷史信息和現實表現,可以揭示出許多在實驗中可能被忽略或具體排除的變量。因此,它可以找到可能導致某些特定結果的潛在變量,從而提示進壹步研究的假設。
2.“規則例外”可以被證明或發現。
案例研究可以用來證明壹個“規則例外”。只要提供壹個反面證據和壹個反例,就可以證明所謂的行為普遍“規律”並不總是成立的。案例研究經常被用來反駁或批評壹個理論,這通常是建設性的,可以通過引入新的變量來進壹步擴展和發展該理論。
3.案例研究往往更權威、更可靠。與傳統實驗研究得出的“冰冷”的事實和數據相比,案例研究中的詳細描述更加人性化、生動、感性,因此看起來更可靠,接受度也更高。
判例法的缺點是,由於判例法只使用少數案例,研究成果可能只適合個別情況。因此,在推廣這些結果或得出更普遍的結論時,我們必須謹慎。揭示因果關系太費時間了。
判例法的缺點體現在:
1,只描述行為而不討論行為的內在機制。例如,個案研究可以詳細描述被試的年齡、性別、家庭背景等特征,但無法解釋這些特征如何影響被試的反應;能描述壹個獨特的受試者對壹種實驗性治療的反應,但不能解釋其原因;案例研究也能為結果提供壹些解釋,但這些解釋往往是不確定的。
2.案例研究涉及獨特個體生活中的獨特事件。因此,沒有理由期望在研究定義的條件之外可以獲得相同的結果。但如果研究描述了典型病例和治療過程,則適用人群的結果範圍可以擴大;
相反,如果研究包括異常的實驗環境、奇特的歷史背景、古怪的行為或更個性化的治療程序,則不宜將研究結果擴展到受試者之外的人。
3.案例研究容易出錯。首先是選擇偏差。顯然,研究人員要報道最成功、印象最深刻的病例,不可能對壹種根本無效、復雜的新療法做詳細的報道(雜誌不會刊登這樣的報道)。
其次,案例研究由研究者的觀察組成,以解釋、印象和暗示為主。壹般來說,受試者的報告必須由研究人員篩選,以決定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案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