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四條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第壹條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有條件的士兵身高條件按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條體重符合下列條件,空腹血糖低於7.0 mmol/L者為合格。
(1)男性:17.5 ≤身體質量指數< 30,其中:17.5≤身體條件身體質量指數< 27的男性軍人;
(2)女:17 ≤身體質量指數< 24。
如果身體質量指數≥28,則需要檢查血液血紅蛋白檢驗項目,糖化血紅蛋白百分比小於6.5%,為合格。
(身體質量指數=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